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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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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3项金融行业标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5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第2部分:资产管理业务》3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规范了我国证券交易所业务相关数据项的业务分类、名称、业务含义、数据类型和长度等属性要素,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开展相关数据建设和应用实践提供必要指导。该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助于规范数据加工存储、提升数据流通效率,在强化关键领域信息披露的同时加快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5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了一套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元规范。该标准的制定实施将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数据领域的实用通用规范,旨在巩固行业数据治理基础、推动行业信息高效共享,助力构建高质量、数字化的资本市场。 《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第2部分: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数据要素的业务定义、数据类型。该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提高行业数据治理水平和监管数据标准化程度,明确监管数据采集标准,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做好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制定工作,有序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三)规范汇交流程。 1.在线预约。汇交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对于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汇交信息平台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预约,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2.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受托单位提交。电子文件使用汇交报盘软件制作,格式应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附件4)。 3.接收验收。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1)),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4.汇交凭证发放。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附件5 文书样式(2))。 5.资料转送。需要向有关馆藏机构转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转送电子文档,转送资料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四)严格汇交期限。 1.汇交时限。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及时督促提醒汇交人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2.延期汇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5 文书样式(3))。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逾期汇交。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4)),责令汇交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5 文书样式(5)),由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回执单》(附件5 文书样式(6))。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 文书样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矿业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各阶段应汇交该阶段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矿业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的汇交。 二、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 (六)加强馆藏机构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附件6),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推进馆藏机构建设。 (七)做好地质资料保管。 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 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海洋地质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保管。 相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附件7)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八)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 文书样式(8)),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 (九)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国家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建立地质资料数据管护机制和数据中心技术平台,构建协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非涉密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 三、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 (十)丰富服务方式。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主动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书面同意。 四、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十二)及时更新汇交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全国馆负责每季度更新部批准的矿业权和中央财政下达自然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行政区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 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十三)推进汇交信息公开。 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包括已汇交、延期汇交、逾期未汇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 (十五)加强信用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5年1月9日
中电联发布《关于协同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
中电联发布《关于协同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部署,结合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协同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协同行业各单位深入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信用建设质量和水平,营造行业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双碳”目标的实现,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电力行业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协同行业各单位助力政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覆盖全行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以信用价值为导向的电力行业用信机制,营造“有信者荣、无信者忧、失信者耻”的行业优良信用环境,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以行业“信用电力指数”为标志的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确定“信用电力指数”指标体系,构建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助力电力集团公司横向对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能力,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二)建立完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推进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电力征信数据库建设,对接互联电力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平台、电商平台等的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建立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构建覆盖全行业及上下游供应链的信用信息网络,发挥“信用电力”、“电力征信”平台的信用风险监测预警作用。 (三)推动形成一批行业信用示范企业。完善发电、电网、电力建设、供应商、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综合能源服务企业等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力争各电力集团公司50%的二级公司获得行业AAA信用等级,并推进骨干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设备供应商企业参加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优中选优,形成一批行业信用示范企业并广泛宣传推广。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成果深化应用。进一步完善电力征信信息、行业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重点关注名单信用风险预警结果应用制度,推动信用建设成果在市场准入、工程与服务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市场交易以及政府、行业评级评优等方面的应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发挥征信机构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电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借助市场手段、社会力量,开展市场化服务,实现资源与服务的共享。支持电力征信机构运用电力大数据等资源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提供“信易贷”金融服务,促进电力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行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三、实施内容 (一)加强电力行业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 1.完善电力行业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电联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方面的规划、组织和引领作用,完善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监督审核委员会、信用办公室的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强化各省(区域)评价咨询中心信用建设工作职能,建立定期会议联络机制,提升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加强电力企业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各电力集团公司统筹安排本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工作的领导,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设立相应岗位及专兼职人员。鼓励电力企业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建立企业内部信用考核与评价制度,将信用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信用建设资金经费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各电力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上级公司的总体部署,设立信用工作归口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信用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着力提升企业的诚信形象。 各地方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可参照上述要求,加强信用建设工作组织体系建设。 (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1.推进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委会的作用,逐步完善信用基础和通用标准、信息和系统标准、信用技术标准、信用管理标准、电力征信标准等标准内容,制订电力行业信用信息使用管理标准、信用服务规范标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标准等行业信用标准,逐步形成具有电力行业特色的信用管理标准体系。 2.健全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行业信用建设管理机构(部门)和岗位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信用管理流程等,制订《电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指南》。鼓励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市场营销、招投标、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绿色发展等业务领域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建立企业信用建设质量控制、测评考核、改进等管理机制。 (三)建立信用体系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1.开展“信用电力指数”研究和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包括守信意愿、守信能力、守信表现在内的“信用电力指数”指标体系,并运用科学方法构建“信用电力指数”模型;开发建设电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信用状况监测系统,建立“信用电力指数”监测预警与发布管理办法,并在指数的基础上开展行业、电力集团公司信用分析和研究,助力电力集团公司横向对标,持续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2.深入开展电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各省(区域)评价咨询中心信用建设工作职能,逐步培育和指导各集团、各区域深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依据《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等标准,实行“四统一”制度(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评价程序、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证书标牌)。与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通,提高电力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和公信力。 3.遴选信用示范企业。鼓励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市场营销、招投标、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绿色发展等业务领域开展守信、用信方面的探索创新,遴选一批具有引领性、标杆性、示范性的企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示范企业,利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在行业树立诚信典范。 4.强化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工作。制定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制度,完善信息归集、报送流程,强化信用信息的时效管理及考核。加强与各电力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工作,打通信用信息归集技术壁垒并切实提高信用信息报送质量。 5.持续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重点关注名单信用风险预警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建立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加强与政府部门、其他行业及领域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推动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自律格局,引导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 6.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电力信用信息数据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数字信息技术,建设集信息平台、网络宣传、征信服务于一体的电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着力打造“信用电力”与“电力征信”平台,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网站及上下游信用信息系统、招标采购系统实现数据交互共享,构建覆盖全行业及上下游供应链的信用信息网络,形成具有电力行业特色的信用数据库和数据产品。 7.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电力行业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和领域,会同行业各单位提高信用服务产品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电力行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信用咨询及信用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的开展。 8.建立健全电力征信体系。构建以电力大数据为基础的电力征信服务体系,依法依规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招标投标、服务承诺、安全、环保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数据信息。开展征信报告服务、信用风险监测预警、供应链金融等电力征信服务,探索开展国际商事信用认证、电力供应商设备与技术进出口信用管理等业务,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探索电力行业征信服务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电力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体系。 (四)强化信用建设成果应用 1.推动信用建设成果的应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应用机制,扩大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信用建设结果的应用范围,将其作为商务谈判、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探索信用等级与市场交易中保证金额度、比例挂钩等机制,推动电力企业在工程与服务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市场交易以及评级评优等方面的有效应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挥信用惠民便企的作用。 2.联合激励诚实守信优秀企业。对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信用示范企业,鼓励电力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电力行业信用评价AA等级以上的企业,鼓励按等级给予考核加分和考评优先。 3.助力政府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对进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市场主体,助力政府在行业内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参加电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招标与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对进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时给予信用风险警示,并推动完成信用修复工作。 4.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加快建设电力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电力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用信息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银企合作”模式和电力供应链金融服务功能,积极运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的“信易+”项目,联合金融机构对电力行业AA级信用等级及以上企业给予主动授信、增信、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解决涉电力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五)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1.加强信用宣传。加大行业各媒体、刊物、网站、公众号等信用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树立诚信理念;发布“信用电力指数”、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案例和应用成果,树立典型样板;通过组织信用建设推进会、研讨会等措施,交流信用工作经验,弘扬诚信文化。 2.开展“信用电力”知识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信用电力”知识竞赛,通过知识竞答、案例和论文征集等活动,鼓励电力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3.开展行业信用承诺活动。在市场准入、工程与服务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全面倡导开展行业信用承诺,签订《信用电力自律公约》,提升行业自律意识和诚信水平。 (六)加强行业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1.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专家库建设。加强信用专家队伍的建设,培养信用专业骨干力量,指导企业开展信用建设工作。通过开展多形式的信用专项培训,全面提高信用工作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与行业信用建设相适应、专兼职相结合的信用专家队伍,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2.加强培养企业信用管理师。企业信用管理师对于提高企业信用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鼓励电力企业把信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制定信用培训制度和方案,逐步设立信用管理岗位。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政府指导、行业引领、集团总责、企业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建立信用工作组织体系,确保信用工作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有考核指标。上下联动,引导电力企业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2.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与电力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单位信用信息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电力集团公司积极应用电力征信数据和信用评价信息,实现信用数据信息交互、共享、查询和自动反馈。 3.加强示范引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作用,探索信用体系建设推广的有效模式,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加强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各省(区域)评价咨询中心等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修复、征信信息应用合规管理,规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流程,引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链接:https://creditpower.cec.org.cn/acloud-xydl-ui/article?id=3c259cf070634dca93e63d9dfd09fe4a
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信托业相关意见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意见》提出,到2029年,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业务转型有序推进,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加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到2035年,基本形成坚守定位、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专业、监管有效的信托业新格局。 《意见》从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严格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协同推动信托业规范发展等方面提出多条意见。 具体来看,在监管方面,要全面加强准入管理。从严设定信托公司机构准入标准,严格实施业务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或退出,积极有序推进行业减量提质。完善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严格审查。加强信托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督促信托公司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 严格关联交易监管,落实关联方名单制、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等要求,严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干涉信托公司独立经营,严惩占用信托资金、转移信托公司资产等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为。 要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动态优化监管评级要素,持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严格落实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销售行为,严格代销管理,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 要加强信托的设立、销售、存续期管理、尽职履责、信息披露、到期清算等全流程监管,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破刚性兑付。 此外,还要建立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机制,规范风险预警流程。持续开展信托公司风险排查,实施年度风险评估,准确掌握风险底数,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信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监测,强化对投向集中、风险较高、结构复杂、规模增长过快业务的监管。严密监测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信托业务风险。坚决清理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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